琅琊新闻网讯 企业上了污染防治设施,却没有好好运行使用,致使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造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日前,临沂市河东区一家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因其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被罚4万余元。
今年4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河东区一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年产1500吨果蔬项目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光氧催化设备共有60根灯管,其中21根不亮,导致废气无法有效处理,涉嫌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按照规定规范运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合作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对该合作社做出罚款42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提醒:挥发性有机物 对人的健康影响较大,容易引发人体畸变和癌变,属于大气防治的主要内容。那么,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呢?“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下,沸点50 ~ 260 ℃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即为挥发性有机废气。主要形态为挥发性和有机物两个部分。主要成分包括苯系物、有机氯化物、氟利昂系列、有机酮、胺、醇、醚、酯、酸和石油烃化合物等。在人们日常活动及企业生产过程、日常生活中都有可能产生,如加油站油气的挥发、装修涂料的晾干过程和酒精等日常的消毒等;而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较多,包括喷涂、印刷、有机溶剂清洗作业等,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溶剂。
临报融媒记者 王泓钧 通讯员 任姝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