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杨希 朱孟迪 临沂报道
近日,临沭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出入车位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去年12月份,被告人许某在临沭某超市地下停车场停车时,因出入车位问题与被害人崔某发生口角,崔某认为许某的汽车挡住了她的车子,其无法将车子开出停车位,便要求许某将汽车往后倒一些。
许某认为其汽车后面有障碍物,已没有后退的余地,并且认为崔某汽车前面的空间足以将车开出停车位,便没有答应崔某的要求。这一来二去,谁也不让谁,矛盾也逐渐由争吵升级为厮打。厮打过程中,许某一拳击中崔某面部,致崔某受伤。经相关部门鉴定,崔某双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形,最终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许某和崔某两位车主因为进出车位的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最终一个轻伤二级,一个受到刑罚,两“败”俱伤。俗话说得好,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遇事不冲动,理性解决问题,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也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广大车主以警醒,学会控制情绪,文明开车,安全驾驶,别让一时冲动害了自己,伤了他人。